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苹果失陷中国《商标法》 IPAD战争没有赢家

来源:广州商标转让,广州商标注册,国际商标注册,哲宇知识产权网 发布时间:2013-12-06 15:15:33 浏览:367

3月8日,唯冠科技(深圳)有限公司(下称“深圳唯冠”)的8家债权银行发布联合声明称,他们拥有IPAD中国大陆商标

  深圳唯冠的8家债权银行包括中国银行(601988,股吧)、民生银行(600016,股吧)、国开行、广发银行、交行、浦发行、华夏银行(600015,股吧)以及平安银行。8家债权银行的声明令深圳唯冠跟美国苹果电脑公司(下称“苹果”)之间的IPAD商标纠纷再现谜局。

  据了解,2009年12月23日,苹果获得了10个IPAD商标权,可是此之前,深圳唯冠已经申请破产保护,8家债权银行已查封深圳唯冠资产,包括在中国注册的IPAD商标。突然,小债权人台湾富邦产物保险股份公司(下称“富邦保险”)提出破产申请,法律成为IPAD中国大陆商标权争夺的筹码,谁才是最后的赢家?

  苹果失陷中国《商标法》

  2009年8月左右,苹果在英国设立了一家叫IP Application Development Limited(下称“IPADL公司”)的外壳公司。因为其缩写与IPAD相同,于是IPADL公司找到深圳唯冠要求购买IPAD商标。

  2009年12月23日,台北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(下称“台北唯冠”)法务部处长麦世宏得到台北唯冠董事长杨荣山授权,与IPADL签署了金额为3.5万英镑的IPAD商标权转让协议。在这份协议的附件之中,列出各个地区的10项IPAD商标权,中国大陆的商标权也在其中。

  核心问题是,唯冠的IPAD商标一共10个,其中台北唯冠拥有8个全球其他国家地区的商标,而中国大陆两个类别的商标权则在深圳唯冠手中。双方的争议是,苹果认为,台北唯冠在上述转让协议中,代表了深圳唯冠转让了包括中国大陆的IPAD商标权。而深圳唯冠却提出,台北唯冠无权代表深圳唯冠出售其名下的IPAD商标权。

  据了解,深圳唯冠和台北唯冠分别是香港上市公司唯冠国际控股有限公司(下称“唯冠国际”)在中国大陆和台湾的子公司。

  依据《公司法》中第十三条相关规定,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,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,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。杨荣山虽然是这三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,但IPADL公司仅与台北唯冠签订了IPAD商标转移,深圳唯冠作为唯冠国际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,深圳唯冠没有在转让合同上盖章,就很难认定深圳唯冠有参与转让。

  2010年4月,深圳唯冠和苹果曾就商标转让进行谈判,但并未达成一致。苹果公司遂向深圳市中级法院起诉,要求深圳唯冠公司履行其与台北唯冠达成的商标转让协议。

  2011年11月17日,深圳法院驳回了苹果对唯冠的IPAD商标权转让请求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:按照中国的法律规定,与商标权利人订立商标转让合同,应该办理必要的商标转让手续。判决书中称,IPAD商标转让“授权书的内容及签名盖章均是台北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,与被告(深圳唯冠)没有关联性”。苹果和IPADL公司不服判决,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。

  深圳唯冠在这次商标权争议中表示,台北唯冠与深圳唯冠没有互相投资的关系,它们是完全独立的,所以台北唯冠的合同当然不能覆盖深圳唯冠,更不能出售属于唯冠深圳公司的IPAD在大陆的商标权。杨荣山虽然同时是台北唯冠与深圳唯冠的法定代表人,他在授权、盖章时的身份到底是代表哪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,没有深圳唯冠的盖章,是很难认定深圳公司在此协议中有作为的。

  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公告显示,就IPAD的商标转让,从未收到所有权人深圳唯冠和任何受让人的申请。苹果与台湾唯冠的商标转让协议即使包含中国大陆的IPAD商标权,但双方也没有共同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过转让登记的手续。

  依据《商标法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,转让注册商标的,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,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。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。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,予以公告。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。商标的转让分为协议的签订和转让注册商标核准两个时间点,而商标权需要在商标转让公告后转移。

  因此,根据《商标法》的规定,IPAD商标权至今在法律上属于深圳唯冠公司。苹果公司在没有获得中国大陆IPAD商标权,IPAD产品却大举进入中国市场。据了解,唯冠得知IPADL公司为苹果的代理公司后,也促使唯冠不去履行商标转让的协议。

  富邦保险的破产申请玄机

  深圳唯冠现在拒绝承认跟苹果的商标交易,与IPAD市场火爆,而自己窘迫的财务有密切关系。根据此前唯冠国际发布的相关公告显示,唯冠国际流动负债净额达28.7亿元,38亿元贷款逾期未偿还。唯冠国际现在已经是官司缠身。

  富邦保险在深圳唯冠跟苹果闹纠纷的时候,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深圳唯冠拖欠债务未偿还。2010年11月,深圳中院判决深圳唯冠向富邦保险支付867.97万美元,在富邦申请强制执行之后,盐田区法院查明,在执行过程中查封、处理的深圳唯冠的财产,都已经被用于抵押贷款,八大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。因此,此时的深圳唯冠没有其他财产可供台湾富邦执行。

  2011年6月27日,富邦保险就申请深圳中院宣告深圳唯冠破产并对它进行破产清算。根据《破产法》规定: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,即便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,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。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。

  2011年12月27日,深圳中院就此案召开了破产听证会。

  会上,深圳唯冠法定代表人承认目前企业资产约20亿元,而对外负债高达20亿美元,企业已严重资不抵债。但其又表示,公司正与苹果就IPAD商标权进行诉讼,未来有可能用获得的赔偿来偿还债务。富邦保险则表示,鉴于此商标权诉讼判决并未生效,深圳唯冠用未来不可预知的赔偿款来证明自身的债务清偿能力,缺乏说服力。

  本刊记者采访了相关律师,律师称富邦保险的债权不足八大银行的二十分之一,八大银行早在2009年已申请了对深圳唯冠资产进行查封,成立债权人小组,若深圳中院对深圳唯冠进行破产清算,法院就将成立清算小组来接管唯冠,为保护债权,八大银行应该不会同意深圳唯冠进行破产清算。

  依据《企业破产法》规定,一旦法院裁定受理此申请,深圳唯冠与苹果之间的IPAD商标权诉讼将依法中止。待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接管深圳唯冠财产后,该诉讼才能继续进行。

  同时,该律师指出,富邦保险作为深圳唯冠的一个小债权人,为何这么热衷深圳唯冠进行破产清算?这是不符合常理的。我们不得不关注几个问题,富邦保险在苹果与深圳唯冠的纠纷之初,便加入到了这场战争中,在被判决享有867.97万美元的债权后,由于深圳唯冠最大的债权人八大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,其根本不具有偿还能力。但富邦保险在此时却一直向法院申请对深圳唯冠进行破产清算。

  2012年2月20日,富邦保险向深圳中院发出了《关于尽快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请求》。近日,深圳中院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,由于深圳唯冠与苹果的商标诉讼尚在进行,法院认为深圳唯冠尚不符合资不抵债、需要执行破产清算的条件,深圳市中级法院“暂时没有发布深圳唯冠进行破产清算的可能性,但具体原因不清楚”。

  没有赢家的战争

  2012年2月29日,深圳唯冠与苹果IPAD商标纠纷案二审在广东省高院开庭审理,法院未当庭宣判。截止目前,广东高院仍然没有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。

  如果苹果二审败诉,将面临各地工商部门的巨额罚款。法律规定若涉及商标侵权,行政部门可以直接进行行政查处。深圳唯冠目前还是IPAD商标合法持有人,即使台北唯冠与苹果的合同对大陆商标权的转让有效,商标权转让没有经过备案、审核和公告是不发生效力的。商标权转让只有公告了之后才发生效力。照此来看,苹果的确构成侵权。

  依据中国《商标法》,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,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;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,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。对商标权利人的赔偿数额,则应该为苹果销售IPAD产品的“利润额”。照此计算,如果败诉,苹果将面临的索赔和处罚金额将是一个天文数字。今后苹果或许会修改IPAD相关平板电脑的商标,至少在中国大陆行货销售要修改。

  若二审深圳唯冠败诉,那苹果与台北唯冠签署的包括大陆商标转让协议成立。但深圳唯冠仍然可以选择不履行合同,即不履行商标权转让。而根据《合同法》规定,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这也意味着,深圳唯冠即使被认定为转让合同的签订方,那深圳唯冠拒绝履行合同,需要向IPADL公司赔偿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同订立时可预见的损失。鉴于IPADL公司以苹果的影子公司买入的商标,3.5万英镑的价格不会让这个合同的不履行出现过多的赔款。

  至此,苹果依然拿不到中国大陆的IPAD商标权。但这是深圳唯冠及其最大债权人八大银行所不希望看到的结局,因为这样深圳唯冠就再也没有咸鱼翻身的机会了,破产重组将没有任何资本,深圳唯冠的路在此种情况下似乎走到了尽头。作为深圳唯冠最大的债权人也将面临债权永远得不到偿还的局面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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